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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网页版:1890人被判刑!湖南高院通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2024-06-27 07:20:40 来源:杏彩体育网 作者:杏彩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官网入口

  2022年以来,湖南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法治思想和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充分救济人民群众的环境民事权益。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重点案件审理工作。

  ➤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开展生态调查研究。主要是坚持长远谋划、高位推动;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调研走深走实;坚持审学研相结合,促进审判能力提升。

  ➤创新司法理念,着力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因地制宜设立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

  ➤畅通协作渠道,凝聚生态环境共治强大合力。不断加强区域协作,主动将环境司法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着力解决保护区域孤岛化问题;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协同,加强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联动。

  ➤加强司法宣传,创造生态环境保护和谐氛围。湖南高院连续六年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对外发布年度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治意识。各地法院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灵活的环境司法宣传。

  基本案情:湖南省武冈市农村农业局颁布的《武冈市禁渔公告》规定,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是规定的禁渔期,武冈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及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是规定的禁渔区。2021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李某友三人在武冈市荆竹镇西禅村赧水河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李某友负责乘船,李某军负责操作电瓶电鱼,李某负责用抄网捞鱼,三人在郝水河内电鱼一个多小时,捕获草鱼等水产品。到凌晨4时许,李某军、李某、李某友停船靠岸,三人试图将捕捞的水产品抬上越野车时,被武冈市环境保护协作中心志愿者杨某辉、毛某发现制止,李某军、李某、李某友当场用力推搡志愿者进行反抗继而逃跑,导致杨某辉、毛某二名志愿者倒地受伤。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遗留有铁皮船一艘,蓄电池四个、增氧机一台、逆变器一台、麻鱼竿两根和抄网一个,以及一台越野车,越野车后备箱塑料胶桶内有李某军、李某、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军、李某、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包括:草鱼6尾、鲤鱼13尾、鳊鱼1尾、大眼华鳊96尾,以上鱼类合计70千克。

  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李某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上缴放生鱼苗款13,100元,赔偿杨某辉、毛某医疗费1,900元。2021年6月18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李某、李某友将购买的13,100元鱼苗在荆竹铺镇赧水河进行放生,恢复当地河域生态环境。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已主动上缴放生鱼苗款并将所购买鱼苗在受损河段进行放生,修复了当地河域生态环境,故请求责令三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武冈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令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在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例旨在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刑事处罚政策及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的衔接机制,同时明确应当如何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协助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保护力度。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还要考虑被告人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情节,做到刑民兼顾,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长江保》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求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长江禁渔是提升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关键一招。但由于部分地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加之沿江居民长期形成的“靠水吃水”生活习惯一时之间难以完全改变,一度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进而引起一部分群众的不理解。因此在涉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要求被告人先行履行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义务,然后再根据被告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对其定罪量刑,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能更好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的有机衔接。

  此外,由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社会性的特点,部分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在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时,时常面临被侮辱、阻碍甚至暴力对待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缺乏加强志愿者司法保护的相关依据。根据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的工作宗旨、具体工作性质及内容,可以将协助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志愿者视为具有执行公务性质的人员,在遭到暴力抗拒、阻碍时,可以从重处罚。主要作用在于填补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多的短板,该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于环保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特殊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体现的“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对激励公众更加踊跃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可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基本案情: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辉、陈某经商量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等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等人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峰等人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共计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八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该研究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黄某辉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案涉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公斤,间接减少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建议通过以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类资源损失价值为211000元,建议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鲤鱼等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辉等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行为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处:1.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121000元的成鱼和90000元苗种,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211000元;3.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

  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认可,并对向东洞庭湖投放规定品种内价值211000元成鱼或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亦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辉等八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黄某辉等八人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211000元的成鱼或鱼苗(具体鱼种以渔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准),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二、由被告黄某辉等八人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三、被告黄某辉等八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调解达成后,岳阳县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公告,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30日公告期满后,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公共利益,出具了(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将调解书送达给八被告及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开。2021年12月21日,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监督执行下,三名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在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3-5厘米鱼苗446万尾,其中鲢鱼150万尾、鳙鱼150万尾、草鱼100万尾、青鱼46万尾,总价值211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以(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八被告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对八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三轮斗车和两艘涉案快艇予以没收,现场扣留的渔获物1187.6斤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长江洞庭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对洞庭湖生态功能区的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先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落实到位,第二步在当事人将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后,法院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落实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本案通过先民事调解后刑事裁判两步走的审判实践将生态环境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确保民刑结合科学有效,共同彰显环资审判法治成效和司法温度,对该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鉴于目前我国法院对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没有规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司法实践中存在未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增殖放流的情况。不规范不科学的增殖放流不仅不能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渔业资源养护效果,反而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本案采纳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即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筛选确定增殖放流鱼苗鱼种及数量并监督执行,以有效增加水域生物资源量,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实现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人民法院办理的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初,被告人雷某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被告人龙某军,得知龙某军经营了一家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