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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网页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


2024-06-27 07:21:16 来源:杏彩体育网 作者:杏彩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官网入口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习总一直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创新适用多种裁判执行方式,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促进流域司法保护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5件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4件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以科学方法实现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以及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规则。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连带责任规则。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防控治理的属地责任规则。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桂三次伙同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在位于湖北省的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4500吨,后运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后何某东在江砂中掺杂机制砂后对外出售。采砂期间,熊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为刘某提供驾驶车辆等帮助,一起参与盗采江砂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约15000元。杨某受刘某雇请在鄂银河518号运力船上负责监督卸砂,获取非法利益约3000余元。

  2021年9月30日零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分局九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将正在进行盗采作业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查获。经过磅称重,鄂银河518号运力船装有盗采江砂1443.09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规定,湖北省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定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本案非法采砂的作案地点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位于长江中游干流湖北省新州水域。

  经江西省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盗采的江砂市场交易价为80元/吨。被告人刘某桂与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非法采砂5943.09吨,价值475447.2元。经鉴定,刘某桂、刘某等人非法盗采长江江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另查明,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因非法采矿罪已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先行判决。被告人刘某桂于2022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瑞昌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以(2022)赣0481刑初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与刘某、熊某、何某东等人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已扣除其他被告人赔偿的金额);被告人刘某桂已退赔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0000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刘某、熊某、杨某、何某东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九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桂与刘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经事先通谋,共同在长江河道禁采期内非法盗采江砂,价值475447.2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管辖权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桂犯罪行为实施地及其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九江市,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行为发生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且同案犯已先行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行为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构成共同犯罪的采售一体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考虑到实践中非法采砂行为的系统破坏性,基于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刘某桂直接安排实施采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桂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非法采矿罪,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桂部分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桂等人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应共同予以退赔。除去同案犯已退赔金额及刘某桂已退赔金额,刘某桂还需退赔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

  同时,非法采矿行为还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应与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何某东、杨某等人共同承担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并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相关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被告在九江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共谋后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吴某峰(另案处理)、谢某兵以及丁某勇,在湖南省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峰、谢某兵、丁某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八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鉴定机构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黄某辉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涉案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公斤,间接减少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建议通过以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类资源损失价值为211 000元,建议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鲤鱼等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情况或提起诉讼,该院遂以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其行为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相应价值的成鱼和苗种,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211000元;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

  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认可,并对向东洞庭湖投放规定品种内价值211000元成鱼或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亦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1.由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